我國關于水泵房噪音治理的規范要求
針對居民的水泵房噪音擾民的起訴,水泵房的隔音吸音減震施工,都是有法有規可依的,我國針對水泵噪音治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規范要求,具體的水泵房噪音治理規范要求如下:
《二次供水技術規程》CJJ140-2010 [10]第6.3.4條水泵機組應采取減震措施。第 7.0.3 條泵房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條文說明 的第7.0.3條建筑物內的泵房應采取下列減振防噪措施:1應選用低噪聲水泵機組;2吸水管和出水管上應設置減振裝置;3水泵機組的基礎應設置減振裝置;4管道支吊架和管道穿墻、樓板處應采取防止固體傳聲措施;5泵房的墻壁、天花板應采取隔音、吸音處理。
《二次供水技術規程》可以說對高層住宅的水泵房的隔音減震設施有了明確的規定。應采取,說明必須嚴格要做。但由于我國商品房驗收時,很多都不包括水泵房和配電房,很多驗收文件都會明確寫明不包含水泵房配電房,所以就滋生了開發商偷工減料的現象。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第7.5.4條:民用建筑的隔聲減噪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于結構整體性較強的民用建筑,應對附著于墻體和樓板的傳聲源部件采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措施;2有噪聲和振動的設備用房應采取隔聲、隔振和吸聲的措施,并應對設備和管道采取減振、消聲處理;平面布置中,不宜將有噪聲和振動的設備用房設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層或貼鄰布置,當其設在同一樓層時,應分區布置;條文說明8.2.6 第5款 對于高噪音聲的機電設備宜設置隔聲間或隔聲罩。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2010)第4.3.7條:現澆、大板或大模等整體性較強的住宅建筑,在附著于墻體和樓板上可能引起傳聲的設備處和經常產生撞擊、振動的部位,應采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措施。第4.3.8 條:住宅建筑的機電服務設備、器具的選用及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電服務設備,宜選用低噪聲產品,并應采取綜合手段進行噪聲與振動控制。條文說明 的第3.0.3條 鍋爐、水泵、變壓器、制冷機等強噪聲源設在建筑內易產生固體聲,且噪聲敏感建筑物對安靜程度要求較高,因而固體聲的治理難度大,代價高。將鍋爐房、水泵房、變壓器、制冷機房單獨設置在噪音敏感建筑之外,可從根本上解決相關建筑設備的噪聲干擾。4.3.8 住宅設計時,對配套固定設備的噪聲控制要特別注意,應采取如選址安排和隔聲、吸音、消聲、隔振等綜合技術手段控制噪聲和振動。
《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2010》第3.8.12條 建筑物內的給水泵房,應采用下列減振防噪措施:1應選用低噪聲水泵機組;2吸水管和出水管上應設置減振裝置;3水泵機組的基礎應設置減振裝置;4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墻、樓板處,應采取防止固體傳聲措施;5必要時,泵房的墻壁和天花應采取隔音吸音處理。
《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第7.1.6條:管道井、水泵房、風機房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水泵、風機應采取減振措施。
《住宅設計規范GB50368-2005》第7.1.6條 住宅建筑內的水泵房、風機房等都是噪聲源、振動源、有時管道井也會成為噪聲源。從源頭入手是最有效的降低振動和治理噪聲的方式。因此,給水泵、風機設置減震裝置是降低振動、減弱噪聲的有效措施。同時,還應注意水泵房、風機房以及管道井的有效密閉,提高水泵房、風機房和管道井的空氣聲隔聲性能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 第6.1.9.4 條6)機組基礎應采取減震措施,當機組設置在主體建筑內或地下室時,應防止與房屋產生共振現象。6.2.6 機房應進行隔音處理,機組應設消音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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